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十三章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六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并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百六十三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三百六十四条 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三百六十五条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边环境的侵蚀、淤积、损害,不得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三百六十七条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三百六十八条 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其他固体废物,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三百六十九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三百七十条 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油气污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