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三百六十五条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边环境的侵蚀、淤积、损害,不得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