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节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百零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减少煤炭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百零二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 第二百零三条 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百零四条 禁止进口、销售或者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第二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采取清洁低碳能源、集中供热替代等措施防治燃用散煤造成大气污染。 第二百零六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第二百零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百零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 第二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环节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 第二百一十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章 目录 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