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百零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百零七条 目录 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