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九章 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第一百三十九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沟通,保证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准确一致。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公开相关生态环境信息。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技术和工艺,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 编制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标准、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应当依法采取举行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高效便捷的举报渠道,方便公众举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