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