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