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十三节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注明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注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主管…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采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或者将淘汰或者限期淘…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有关绿色低碳义务,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