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采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或者将淘汰或者限期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