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