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注明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注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节 目录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