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应当提供以下证明:
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
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情况;
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其他费用;
其他应当证明的事项。
依据本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证明。
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
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情况;
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其他费用;
其他应当证明的事项。
依据本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