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