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可以依法支持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