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四条 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