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