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八十八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