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八十九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也不得在政治性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