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