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