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