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