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