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七十四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会议; 决定议程,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将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决定开会日期; 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召开紧急会议或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