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会议;

决定议程,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将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决定开会日期;

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召开紧急会议或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