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二节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第六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六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第六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