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并执行政策;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