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并执行政策;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