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第四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交通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将申请书抄送港口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交通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直接检查。对检查合格的,交通部颁发《港口… 第四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核验1次。 第四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3个月内,向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核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况年度核验不得通过: 第四十六条 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仅限授权1名)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第四十七条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年度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期… 第四十八条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下列情况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交通部应当将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证书丢失、毁损时,应当向交通部书面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