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年度核验内容包括:
港口设施保安组织结构;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
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
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情况;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确定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实情况;
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发生及应对情况;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年度调整情况;
其他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港口设施于上1次核验后发生过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变化的,年度核验主管部门应当审查港口设施是否已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年度核验时,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对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并接受其提交的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