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交通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直接检查。对检查合格的,交通部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对检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证书,并说明理由。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交通部指定的负责人签发,并在签发后通知相关交通(港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