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租用港方船舶、机械、设备,船方委托港方工人进行杂项作业,均按表5的规定计收费用。 第三十四条 经港方同意,在港口作业全过程都由非港方工人操作且不使用港口工具和机械的货物,按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港口作业包干费的10%收取码头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租用码头、浮筒进行供油、供水等作业,由租赁双方协商付费。 第三十六条 运输部门运输周转的国标2吨、5吨空箱(重箱时未通过港口的除外),免收一切港口费用。 第三十七条 港口作业过程中发生灌包、缝包、捆绑、加固、铺舱、隔票、和其他杂项作业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由港方进行驳船编解队作业,费用由港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对黑龙江水系冬季冰封期经江上通道,通过港口码头、道路的货物及车辆收取港口使用费,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第四十条 对通过港口船闸的船舶收取船闸使用费,收费标准由船闸管理或经营部门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