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使用港口拖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按下列规定,向委托方计收驳船取送费。

以吨千米计费的,自港口中心锚地起,只按重载一次计算,按表5的规定计收;

以实际使用港作拖轮时间计费的,按表5的规定,以马力小时费率计收。

以上两种计费方法,由港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