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驳船取送费 第三十二条 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使用港口拖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按下列规定,向委托方计收驳船取送费。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