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租用港方船舶、机械、设备,船方委托港方工人进行杂项作业,均按表5的规定计收费用。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