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 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渔政船进行管理。 第五条 凡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新建、改造、购置、报废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造… 第六条 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服役的渔政船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 第八条 渔政船实行统一外观颜色和标志。渔政船船体外部水线以上部分为白色,船首两侧用黑色宋体汉字标写船名号。有条件的渔政船应在驾驶室外两侧上方用红色宋体汉字标写船名号,夜… 第九条 渔政船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海区渔政船的编号为“中国渔政XXX”。编号中的第一位数字为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代码(附件… 第十条 渔政船的外观颜色、标志和“中国渔政”的名称,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渔政船必须服从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挥,认真执行下达的执法任务。 第十二条 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执法任务的需要,调用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船执行执法任务。渔政船被调用期间服从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渔政船从事生产、营运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因渔业资源调查等活动或配合政府其它部门的公务活动需使用渔政船时,应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第十四条 凡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需使用船、艇时,必须使用渔政船。 第十五条 渔政船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时,有关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具体渔业行政执法事宜,由随船执行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官员依法决定。 第十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属的渔政船配齐职务船员,按执法任务需要配备渔业行政执法官员。 第十七条 渔政船发生事故时,船长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渔政船须按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报船舶检验,向渔港监督部门办理船舶登记。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水产总局《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79)渔总(管)字第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