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属的渔政船配齐职务船员,按执法任务需要配备渔业行政执法官员。 海洋渔政船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的标准配备通讯导航设备。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