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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船舶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数据库,提高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渔业船舶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渔业船舶登记档案。 第五十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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