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八章 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遗失、灭失或者损坏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同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