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八章 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期间需要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的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