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八章 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