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渔业船舶登记档案。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注销后,登记档案应当保存不少于5年。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