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五十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有前款情形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