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船名核定 第九条 渔业船舶只能有1个船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船名: 第十一条 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核定,申请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交验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决定。予以核定的,向申请人核发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同时确定该渔业船舶的船籍港。不予核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