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决定。予以核定的,向申请人核发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同时确定该渔业船舶的船籍港。不予核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登记机关受理远洋渔业船舶船名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省级登记机关在审核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时,应当同时确定船籍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