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

超过有效期未使用船名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作废,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