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