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