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