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船名核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船名核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船名: 制造、进口渔业船舶的; 因继承、赠与、购置、拍卖或法院生效判决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需要变更船名的;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