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渔业船舶只能有1个船名。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经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公务船舶的船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