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十七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附件4)。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持证人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船员,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籍… 第十九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三条 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四条 船长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